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按照立法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计划执行的情况。 署务会审议新的年度立法计划以前,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未按照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完成当年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在署务会议上就未完成的原因及下一步计划等情况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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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