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拟完成时间和各阶段时间安排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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