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对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汇总、协调,并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未采纳的立项申请,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向立项申请部门进行说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