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对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汇总、协调,并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未采纳的立项申请,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向立项申请部门进行说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对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汇总、协调,并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未采纳的立项申请,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向立项申请部门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