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三条

报送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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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