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提出立项申请,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有关项目涉及海关总署多个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立项申请部门在拟定立项申请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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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