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第十条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的海关规章立法项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