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 第二节 立项

第十条

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的海关规章立法项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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