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