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第二十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