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