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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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