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第二十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