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八条
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