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第十七条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