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七条

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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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