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