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