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三十四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名称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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