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三十四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名称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名称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