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秘书处应当将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秘书处在收到品种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后,应当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信件往来次数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