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秘书处发给“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或者“品种更名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对不合格的,发给“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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