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应当属于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复审请求; (二)请求人不应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或者品种名称的又提出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 (三)该品种权申请已经授权; (四)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应当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所提出的理由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