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第二十八条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复审程序终止。审理决定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审理决定的有效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