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复审程序终止。审理决定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审理决定的有效性。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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