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复审,并作出审理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三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消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品种权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 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消原驳回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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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