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六条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或者第(二)项两种情形之一的,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审理,可以据此作出审理决定。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或者第(二)项两种情形之一的,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审理,可以据此作出审理决定。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