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六条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或者第(二)项两种情形之一的,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审理,可以据此作出审理决定。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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