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交由复审小组审理,也可以交由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进行前置审查的,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三种: (一)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回,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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