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三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秘书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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