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第二十三条经形式审查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秘书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