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复审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复审请求应当属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中驳回的品种权申请; (二)复审请求不应当属于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请求的; (三)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全体申请人; (四)复审请求的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以及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份数; (六)复审请求中修改的被驳回的品种权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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