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复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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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