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复审。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