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复审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前补充证据材料。逾期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