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前补充证据材料。逾期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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