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前45天将会议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25天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