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复审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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