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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