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