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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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