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应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应规定,组织开展业务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 (三)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应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业务数据安全的。 (四)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明确业务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的。 (五)未有效监测业务数据安全风险的。 (六)发现业务数据安全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发生业务数据安全事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未及时告知用户,或者未按照要求报告事件情况的。 (八)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每年对业务数据开展一次风险评估,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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