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业务数据安全风险与事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业务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有效识别下列风险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一)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 (二)存在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等恶意程序,数据安全漏洞、认证口令强度偏低等缺陷。 (三)高敏感性数据项安全保护措施失效。 (四)异常的业务数据处理活动。 (五)业务数据传输或者存储承载能力不足。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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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