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业务数据安全风险与事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业务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有效识别下列风险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一)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 (二)存在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等恶意程序,数据安全漏洞、认证口令强度偏低等缺陷。 (三)高敏感性数据项安全保护措施失效。 (四)异常的业务数据处理活动。 (五)业务数据传输或者存储承载能力不足。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数据安全风险与事件管理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业务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有效识别下列风险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一)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 (二)存在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等恶意程序,数据安全漏洞、认证口令强度偏低等缺陷。 (三)高敏感性数据项安全保护措施失效。 (四)异常的业务数据处理活动。 (五)业务数据传输或者存储承载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