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全流程业务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其他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重点评估数据接收方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合法正当性、数据项列表的需求合理性、数据活动的潜在安全风险、数据接收方诚信守法情况、合同或者协议内容的完备性、拟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除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外,数据处理者向其他数据处理者提供核心数据达到国家规定情形的,在提供业务数据之前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数据处理者不得通过拆分、转换等手段规避上述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重要数据安全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告重要数据处置方案,在方案中说明重要数据目录内容更新情况、数据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