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六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所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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