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章 生活卫生第五十四条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