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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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