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生活卫生第五十三条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