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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