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