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配膳,保证未成年犯吃饱、吃得卫生。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单独设灶配膳;对生病者,在伙食上给予照顾。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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