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