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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