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禁止罪犯担任教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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