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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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