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九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