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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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