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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