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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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