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