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八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