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