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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