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