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