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十二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