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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